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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请注意!《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time: 2019-12-02 17:03:12 作者: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首部烟花爆竹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办法》明确了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放”,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市民朋友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谨防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共同守护平安幸福福州城。


限制燃放区域:

《办法》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明确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并规定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的时间: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或是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都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者若不按《办法》要求,销售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销售期届满后未及时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或者自行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时限完成回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阶段,我市将根据《办法》,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检查执法力度,推动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


文章来源于:福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