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Notice announcement

关于印发《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time: 2019-04-16 16:10:30 作者:

关于印发《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协会研究制订了《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经多次讨论及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的意见,并经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下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各会员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协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引导本行业的从业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全体会员以及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从业者。

第三条  本行业自律的宗旨是:全体会员和从业者从维护行业长远利益和声誉出发,共同推进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树立懂法、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创造安全和谐、合作共赢、公平竞争的良好行业经营环境。

第四条 本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创新发展、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律自控。

第五条 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依照本公约建立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征信体系、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执行行业标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公平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坚决做到:

(一)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不低价倾销,不价格欺诈;

(三)不恶意竞争;

(四)不非法跨区域(市、县)经营;

(五)不以任何形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不违规配送和参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鼓励和提倡会员单位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本企业经销标识或商标,坚决做到:

(一)不生产、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二)不超规格、超范围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

(三)不仿冒、剽窃他人知识产权和包装著作权;

(四)不采购和销售实际效果件数量与标注的效果件数量不一致的产品;

(五)不采购和销售会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大气污染的伪劣造假产品;

(六)不违反规定粘贴流向信息标识码致使标识码标注的产品名称等信息与包装箱体上载明的产品名称等信息不一致。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构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遵守互利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及时结算货款,不恶意拖欠货款。

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实行产销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省外生产企业准入制度,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共同维护企业信誉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误导消费者,不欺诈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  大力倡导创新发展,鼓励创新烟花爆竹制造工艺,积极研发和推广安全、低碳、高科技的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努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鼓励创新营销模式,积极探索烟花爆竹发展新常态、新业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消费环境;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大力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全体会员和从业者自觉宣传烟花爆竹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争当烟花爆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通过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知识、常识,引导公众安全、合理消费。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与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五条  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宣传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合法利益,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自控,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
    第十七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由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评选,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在行业内通报表彰,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八条  行业成员之间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根据违约程度及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教育;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予以不良信用登记;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发动全体公约成员单位抵制、谴责。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将有关违法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将适时选择典型案件提供给福建省公安厅,建议列为督办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将依据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征信体系、黑名单制度,完善不良信用登记,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与总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征信机构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为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即生效,由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修改的,由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提出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